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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例一则:婚姻状况公证

                                              

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某,中国国籍,曾于1985年在中国和张某结婚,后于1991年离婚。李某现在因为要在法国和法国人结婚,前来公证处,要求办理离婚证公证和1985年的已婚公证。

办证过程:

公证员经过询问了解到,李某于1985年和张某在XX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结婚证由XX街道办事处所发,而且结婚证已经丢失。后李某又于1991年在该街道办事处离婚,离婚证亦由XX街道办事处所发。因为已婚公证中的“已婚”,是一个持续的状况,而不是一个节点,李某后来离婚了,所以不能办理已婚公证。公证员建议李某去原结婚、离婚登记单位出具一个婚姻状况证明,公证处只对证明上的印鉴进行证明。李某和法国方面协商以后,确认公证员的建议能够达到其公证书使用目的,欣然同意。随后公证员为李某办理了离婚证公证和证明的印鉴属实公证。

办证体会:

1.       已婚公证中的“已婚”表示持续的状态,即婚姻状况持续到现在。而李某于1991年已经离婚,所以不能办理已婚公证。

2.       因为李某当初是在XX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结婚、离婚登记,所以其应去XX街道办事处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而不是到民政部门开具。

3.       由XX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上应注明下列内容:李某的结婚时间、离婚时间,并注明对李某离婚后其婚姻状况不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