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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可否办理公证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后因故双方均不愿维持同居关系,并就子女、财产分割等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现双方为防止纠纷和反悔,要求把那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公证。此协议能否办理公证,有无法律依据?

    一、   如果仅是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关系”。因此,此类协议无法律意义,不在公证业务范围之内;

    二、 如果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则为共有产之分割,可以办理;

    三、  如果涉及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应依法确认子女确系双方所生育,并参照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的(1)询问未成年人意见;(2)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保护;(3)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等原则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