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下一篇 »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类协议能否公证

某夫妻,男方有越轨行为被女方发现,夫妻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男方保证以后绝不再有越轨行为,如果男方违反保证与承诺,双方立即离婚,离婚时男方婚前的房产和家庭的所有存款都归女方个人所有,现在男女双方向公证处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公证,能否办理?

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对家庭财产可以进行约定,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没有规定可以采用约定的制度,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在个人感情上,更多是属于道德的范畴。至于违反感情忠贞的行为如何处置,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谴责。另外,协议的订立一般要求平等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王先生的夫妻忠诚协议而言,男女双方就财产权益严重失衡的内容所形成的“协议”是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内心自愿,公证员很难判断。

生活中,也存在婚后出轨的类似行为,男方出轨行为被女方发现后,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为维护家庭或自己名誉,或有其他考虑,往往与女方达成协议,保证日后不再有出轨行为,如有,双方立即离婚,且家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也有市民要求将这种协议进行公证。

因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很强,它具有受法律和道德共同规范的显著特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是需要法律调整,还是交由道德调整,一直以来都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态度也是截然相反。

因此,在理论与立法均“不确定”的情况下,办理协议公证与公证制度的宗旨不符。据此,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不过,双方如订立忠诚协议,可以通过律师审查并见证,这样还是能很好地维护忠诚一方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