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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生证,能否凭户口本、结婚证推断出生者的父母

                                          

   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员都仅体现与户主的关系,除户主外,其他人之间并没有直接体现是何关系。如果一户口本有三人,户主为父亲,第二人是户主的妻子,第三人是户主的儿子,户口本并不能直接体现做妻子的与做儿子的母子关系,做儿子的没有出生证,但其父亲有结婚证,且做儿子的出生时间亦是在其父亲结婚后的合理时间。

   这种情况下,能否推定户口本上户主的妻子就是户主儿子的母亲(要办理出生公证)?

   不能推定。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第4条第4款规定“户口登记薄和户口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依据该条款规定,凡是登记于户口簿上的事项,均能对公民的身份起到证明的效力。

  《居民户口薄》除首页登记户主信息外,其余登记页均注明“与户主关系”。根据其他登记人“与户主的关系”推定出他们之间的关系,这在逻辑上并无不妥。但在实践中,即使是收养的子女或继子女,在“与户主关系”一栏中也会登记为子女(与亲生子女并无不同)。鉴于此,不宜根据户口薄这唯一的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出生或监护权公证,可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