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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无犯罪记录公证的特殊性

 

      近年来,随着两岸政策的变化,涉台公证也逐年增加。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探亲、定居等,一般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由于涉及两岸关系的发展和上级部门对涉台公证的政策性规定,使涉台无犯罪记录公证有着明显的特点。我们要充分了解和熟悉这些特点,不断提高涉台公证质量。涉台无犯罪记录公证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住址。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无犯罪记录公证通常需要载明申请人的住址,而对于发往其他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并无此要求。这里的住址应当与户籍记载完全一致,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与户口薄载明的住址不一致时,通常以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为准。申请人要求公证书载明的住址与户籍住址不一致的,除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当承诺如果因此导致公证书不被采信,后果自负。如果申请人已经暂住台湾,公证书住址一项可以表述为:

“户籍所在地在XX省XX市(县)XX路XX号

现暂住台湾XXXXXX”

    (二),材料的提供。涉台无犯罪记录公证基本材料的提供上,和发往其他国家使用的无犯罪记录公证大同小异。如果申请人已经暂住台湾,需提供《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上记载出境日期的传真件,公证书相应的证明到其离境赴台的日期。

    (三),公证词表述的不同:发往台湾使用的无犯罪记录公证,公证词表述为在“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不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也不表述为在“我国居住期间”,另外,公证书应当在证词中另起一行注明:“本公证书用于台湾地区”,不再注明诸如“用于探亲”、“用于结婚”等公证书的具体用途。

    (四),落款。落款仅载明“XX省XX市(县)XXX公证处”,公证处名称之前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这一点同样使用于其他涉台公证。

     在涉台无犯罪记录公证中,公证人员应严格按照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对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逐级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