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下一篇 »

现有材料记载亲兄弟出生日期只相差一个月能否办理亲属公证

 

  某兄弟姐妹多人,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其中二人出生日期只相差一、两个月,但公安机关不予更改。公证处能否按现有材料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上列情形中,排除同父异母和收养等因素,亲兄弟姐妹之间的出生时间只相差一、两个月,是不符合自然规律及定理的。对于违背自然规律及定理的证据,即便是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公证机构也不应认定其证明力,故在现有证据材料下,不宜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