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父亲A、母亲B欲将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四岁儿子C,A、B与C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并申请办理合同公证。
请问:能否办理该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解答:
可以办理,理由如下:
本案似乎存在“自己代理”的问题,但实则不然。在《合同法》中并未明文规定禁止“自己代理”行为,故只要该代理行为出于善意,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所为,且不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有规则必有例外”的法理,此种自己代理行为应属代理行为中一种合理的例外,应该被承认。
另,就本案而言,依《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单纯获利合同无需未成年人做出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可以采取赠与书公证的形式,为当事人办理房产赠与公证,从而避免了“自己代理”所可能产生的误解。